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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嬰配粉、特配粉、保健食品迎來強監管,《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12月起實施!

            2019/11/5 8:36:05 來源:火爆孕嬰童招商網

            “食品安全”一直以來都是大眾的敏感“神經”,但近年來國內包括嬰幼兒食品、保健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突發,有些甚至造成嚴重后果。千呼萬喚中,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最新《條例》中,不僅強化了包含跨境電商等網絡交易平臺在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并且重點強調和完善了嬰幼兒配方食品、特醫食品、保健食品在內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規范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細化了保健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規定,明確禁止對保健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進一步落實了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首先,劃個重點,三分鐘帶您速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明確嬰配粉、特配粉等特殊食品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

            《條例》第三章《食品安全標準》第十二條: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國家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食品列為重點,要求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第十七條: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明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系建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加強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登記、交易信息監管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第三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和交易信息?h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確需了解有關信息的,經其負責人批準,可以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提供?h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加強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經營者監管,問責將落實到負責人

            第八章《監督管理》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多次出現入網食品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禁止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第三十四條: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虛假宣傳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規范特醫食品銷售渠道及廣告標準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第三十六條: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實施逐批檢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于食品銷售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方藥廣告管理,其他類別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按照非處方藥廣告管理。

            規范保健食品宣傳及嬰幼兒配方食品命名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三十八條: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對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

            不得銷售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注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第三十九條: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注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不得發布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

            第五章《食品檢驗》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檢驗信息對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等級評定,欺騙、誤導消費者。

            細化食品安全“情節嚴重”情形,強調“從重處罰”

            第九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

               (五)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

            長期以來,保健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一直是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的重點領域。我們可以看出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將從幼到老的健康安全都進行了嚴格規范,尤其突出了嬰幼兒配方食品、特配食品、保健食品的監管要求,并且將處罰落實到具體負責人,這樣類似的條例無疑將對于推動我國嬰幼兒奶粉市場的監管、促進行業發展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編輯:春燕 標簽: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嬰配粉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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