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新的公告,要求自2014年4月1日起,國內所有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貼有中文標簽,并且是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中文標簽。產品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或者是中文標簽不合格的乳粉產品,一律按照不合格產品作退貨或者是銷毀處理。
公告要求,對我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應該按照《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及《質檢總局關于公布<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的公告》的規定辦理注冊。并且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沒有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允許進口。
公告指出,嚴禁進口的大包嬰幼兒配方乳粉在我國境內分裝,必須在入境之前就把產品分裝好,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以最小的零售包裝出現在消費市場上。
此外,還提醒相關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必須按照新公告的要求做好境外乳品生產企業的注冊工作,要求出口商也必須按照規定添加中文標簽,對進口乳粉的報檢日期到保質期截止日不足3個月的,檢驗檢疫部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