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將嬰幼兒配方奶粉的經營權向藥店放開,國內多地試行“奶粉進藥店”,于是,各地區藥店已紛紛開設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奶粉。
據了解,并非所有藥店都可以銷售奶粉,藥店經營奶粉,需要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且所銷售的奶粉只能是嬰幼兒配方奶粉,銷售前還要在工商部門備案。
另外,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請銷售奶粉的藥店,必須符合沒有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處罰過;具備專區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這三個條件。
并且,在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發出通知》中特別提到,商場、超市、食品店和藥店等經營者,要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在出現問題或發生糾紛時,藥店要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在監督檢查中,如果藥店的經營條件不能達到許可條件,執法人員將及時收回藥店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權。對發現的包裝破損、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經營,并要及時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方式予以處置;對距離保質期結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