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標準檢驗局將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兒童玩具中“甲酰胺殘留量”強制檢驗,因為發泡式玩具在發泡過程中可能產生甲酰胺。
臺灣地區“環境保護署”已公告將甲酰胺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禁止甲酰胺使用于制造14歲以下兒童玩具(含玩具組件)及兒童用品、塑料地墊。
CNS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修訂公布“禁止甲酰胺使用于制造14歲以下兒童玩具(玩具組件)及兒童用品,如因所需使用的原料或其它因素,致含自然殘留微量甲酰胺時,最終制品中所含甲酰胺的殘留量不得超過2ppm!钡囊幎。
為配合CNS標準的修訂公布,標準檢驗局將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增列兒童玩具中“甲酰胺殘留量”的檢驗項目,凡進口或境內生產于進入市場前均須完成檢驗程序,并于商品本體或外包裝上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才能在市面上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