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官網掛出了《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將在順利施行的同時,廢止“舊辦法”(即,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對比征求意見稿、舊辦法可以發現,征求意見稿是舊辦法的升級,更是郴州事件后,對舊辦法打的“補丁”。
第一,特殊食品生產
原文:第三章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環節檢查內容)……特殊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還應包括對按照注冊備案要求組織生產情況、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報告情況、原輔料供應商審核情況等。保健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還應包括委托加工情況等。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還應包括產品追溯情況。
新辦法對特殊食品生產的檢查內容做出細致要求,根據食品級別,做出更高的要求。
特殊食品生產環節除了要滿足食品檢查的,還應包括注冊備案、自查等;
保健食品要滿足食品的、特殊食品的,同時包括委托加工的;
嬰配粉、特醫食品要在滿足之前所有的檢查內容上,包括產品追溯。
——前面的不用做后面的,后面的要把前面的都做了。
歸結出來重要程度就是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嬰配粉、特醫食品。這種“套娃”式規定,說明對嬰配粉、特醫食品的監管達到最高級別的嚴格。
同時,新辦法明確了食品生產者的自查責任,這是在舊辦法中沒有體現的,要求企業進行自我監督,對自己負責,對自己的監查結果負責。
第二,特殊食品銷售
原文:第三章 第十三條(食品銷售環節主要檢查內容)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自查情況……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外,特殊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還應包括經營者執行專柜專區銷售情況、消費提示、產品標簽和說明書等。
特殊食品的銷售環節依然要檢查自查,同時,明確檢查的重點是經營者執行專柜專區銷售情況、消費提示、產品標簽和說明書。
日前,多位母嬰渠道和筆者交流,當地已進行了相關檢查,比如山東某市要求一律不準出現宣傳頁、保健食品設立專柜;比如安徽某市要求一律下架固體飲料。在這個關鍵時刻,政府對監管檢查的矯枉過正,是好事,保證監管檢查的力度落實,促進行業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專柜、消費提示、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已經足夠全面,但是在銷售過程中有個“盲點”:口頭的宣傳與教育暫時無法檢查量化。
這次郴州事件也反映了這個現象:盡管罐體有明確蛋白固體飲料標識,但還是禁不住銷售人員再三推導。由此看來,法律保障盡可能監管,但實際的銷售過程中,仍需要行業從業人員有良心、有愛心,這才是行業進步的根本。
第三,“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經營者”
原文:附則 第五十二條(參照監管)對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及對市場開辦方、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監督檢查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與舊辦法相比,尤其增加了這一點,兼顧到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流通領域的監督與檢查。
新辦法起草說明特別指出,“……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市場開辦方、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其監督檢查按照本《辦法(征求意見稿)》執行!
這個說明表示,對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監管全面,市場開辦方、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不是生產經營者,但作為流通環節,依然要進行自查、檢查。
新辦法做出如此細致的要求,能落實下去么?會不會是一陣風?
在新辦法中有這樣一條“附則 第四十八條……將監督檢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必要的監管執法條件!
有錢可以保證落到實處。同時,也說明了政府的決心,在落實食品安全方面,始終堅持“四個最嚴”——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
這絕不是一陣風!
文章來源:中童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