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我國在食品領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新法的實施對營養保健食品領域的生產經營有著較大影響,諸多企業對于“如何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以規避不必要風險”等相關法規要求仍存疑惑。
變化一:首次提出“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概念
新食安法中首次提出了“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概念,通過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明確原料用量和對應的功效,對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規定原料的產品實行備案管理,對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外的產品則需要注冊。
變化二:明確保健食品注冊和備案雙軌制管理
新食安法第76條中的規定,明確了保健食品的申報將采用注冊和備案分類管理的方式,打破了之前全部采用由國家食藥總局受理注冊的單一管理辦法。今后,生產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內產品將只需在省級食藥監部門備案。
變化三:銷售保健食品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發布后,在中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都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保健食品經營者持有的原食品流通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使用;在有效期內申請更換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更換。
變化四:變更、延續生產經營許可申請簡化
在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中,申請人聲明生產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變化五:食品監管力量進行整合
新食安法實施后,將食品經營監管相關部門的力量進行了整合,將原先由質檢部門負責生產加工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領域監管、食藥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監管統一調整為食藥部門負責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的監管。
變化六:明確保健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新廣告法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明確過度宣傳和刻意引導的廣告屬于虛假廣告;新法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也明確指出“保健食品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等新規。對于營養保健食品,特別是對于保健食品的標簽、廣告,食品安全法和廣告法都有比較明確和具體的規定,處罰的措施也比較嚴厲。
變化七:保健食品禁用廣告代言人
新食安法明確了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必須經過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審查批準。新廣告法明確規定保健食品禁用廣告代言人,那么保健食品廣告能否有人物來出演廣告?
廣告代言的本質是廣告主對廣告代言人人格特征的商業應用,人格特征的要素包括了“名義和形象”,所以背景中跳舞的演員是可以出現的,但是不能持有產品,同時人物周圍也不能出現產品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