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內蒙古奶業協會。其英文名稱是Dairy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縮寫為DAIM。
第二條 內蒙古奶業協會是由全區奶牛養殖和乳品加工業以及為其服務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協助政府進行行業自律,在行業中發揮協調、、服務、維權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奶產業的全面發展,為繁榮自治區經濟做貢獻。
第四條 自治區農牧業廳為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并給予業務指導,自治區民政廳為本協會的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及辦公地點設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北垣街農業大廈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辦公室。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 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關于發展畜牧業、發展奶業的方針、政策;
(二) 組織開展會員單位之間的技術協作和經濟協作;
(三) 反映生產者的愿望與要求,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規范行業的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四) 組織進行奶業市場的調查研究,掌握市場動態,搜集、傳遞信息,為本行業企業經濟效益提高提供信息服務;
(五) 組織推動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系,促進奶業產業化進程和集團化經營,促進奶業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兩個轉變;
(六) 開展技術咨詢,組織技術培訓和科普宣傳,提高從業者的科技素質;
(七) 配合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全區奶牛聯合育種和牛群改良工作;
(八) 組織開展奶業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制與開發和新技術推廣,推進奶業的科技進步;
(九) 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奶產品的質量監督;
(十) 參與組織、擬訂和修改行業管理的各項標準和規范,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并推進其貫徹實施;
(十一) 開展與國內外奶業界的科技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
(十二) 創辦好協會刊物;
(十三) 完成政府部門委托和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從事奶牛養殖和乳品加工以及為奶業服務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包括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個體經營者、合資和外資企業、有關的業務管理部門,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成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凡對本行業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專家、教授、學者、工程技術人員、業務管理人員(包括外籍學者、離退休者)可聘請擔任協會名譽職務或特邀理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申請;
(三) 在奶牛養殖和乳品加工業及為奶業服務的相關行業的生產和學科研究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協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各種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交費辦法另定);
(五) 向本協會反應情況,提供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產品開發等方面的統計和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定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